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废止有关情况的通告
一
关于《条例》废止的背景
二
关于《条例》废止后政策执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应当对省内相关政策进行清理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梳理,《条例》57条内容涉及五种情形。一是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条例》废止后,可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条例》绝大多数条款属于此种情形。二是部分条款按照兜底性规定执行。该《条例》相关条款中明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已按国家规定执行,如第7条关于单位缴费费率,我省已按16%执行,不再执行20%的规定,第8条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上下限,已按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核定,不再使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三是个别条款与国家规定不一致,应当停止执行,如第17条关于用人单位缴纳基金补偿金的规定,第24条关于缴费不足15年处理的规定。四是个别条款我省已有相关规定,《条例》废止后可按省内相关规定执行,如第31条关于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规定。五是部分条款属于原则性规定,废止后对各方面无影响,如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第56条关于授权性的规定,第57条关于实施时间的规定。
三
关于《条例》废止后续工作安排
废止《条例》是我省按照国家规定清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第一步,接下来,我厅将启动《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清理工作,同时,按照国家部署,清理规范其他相关政策。在后续工作开展过程中,我厅将依法依规保障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与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税务局等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服务保障,不断完善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同时,加大政策培训与宣传力度,继续为我省各类参保对象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