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扩散] 别上当!这些有关社保的谣言不能信!(参保人权益篇)
  • 发布时间:2018-10-26 8:56:05   人气:2322  所属分类:社保新闻
  •        谣言一:“单位试用期不缴社保,员工转正后才缴”
           正解:“试用期期间,单位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谣言二:“由于人事变动,档案没转移到单位,无法缴纳五险。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单位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
           正解:“员工没转档案并不能成为单位不缴或缓缴社保的理由”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谣言三:“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正解:“只要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申办社保登记”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谣言四:“单位以基本工资或者最低缴费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正解:“社保缴纳基数应该根据职工的工资数额来确定,在实践中通常以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用人单位未能如实申报的,属于违法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社保缴纳基数应该根据职工的工资数额来确定,在实践中通常以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如果低于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以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如果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则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没有如实申报社保缴纳基数,属于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谣言五:“职工可自愿放弃社保。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将社会保险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正解:“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用过约定变更或放弃。”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亲爱的朋友们:
           参加社会保险十分重要,关系着劳动者退休养老、看病就医、生育休假等实实在在的利益。同时,在我们实际生活中不缴、断缴社保,不仅劳动者无法享受到相关的待遇,而且短期内的买房购车、子女上学、落户计划的影响则更为直接。
           请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轻信谣言,不传播谣言。关于社保的相关问题,可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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