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补缴基数按照欠缴期间实际工资确定,但不得低于同期缴费基数下限,不得高于同期缴费基数上限。补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欠费期间实际工资确定,但不得高于同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不得低于同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补缴2011年12月以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欠费期间上年度所在统筹地区在岗从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欠费期间上年度所在统筹地区在岗从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的300%;补缴2012年1月以后欠缴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办理补缴手单续的上年度全省在岗从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办理补缴手续的上年度全省在岗从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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