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按规定不收滞纳金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月利率为年利率除以12)计收利息。
(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7月1日后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收利息。
加收的滞纳金超出本金数额部分,不予收取。按上述规定收取的利息及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计算公式:滞纳金=欠缴社保费金额×滞纳金天数×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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