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因诊断和治疗需要,参保人需要到异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转出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经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其医疗费用按条例规定支付。未经批准自行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其本人负担。
出差、休假期间,参保人因急性病在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按条例规定办法支付;非急性病在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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