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电话:0898 - 65312371 传真:0898 - 65301291 电子邮箱:hnassr@163.com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金坡路4号 邮编:570203
All Copyright Reserved 2013 hnassr.com 琼ICP备1600345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