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评 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综合考虑马某的工作性质及工作流程,可以认定他的工作时间并不固定,其工作时间即为执行出车任务期间;上下班路线也有两种情况,即往返于出车目的地和宿舍之间,以及往返于出车目的地与家所在地之间。
因此,马某完成出车任务后搭乘公司其他车辆返回家,属于在合理时间内从工作地前往住所地的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其在此期间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来源 | 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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