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调整、确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调整、确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通知》。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每年调整一次。调整起算月份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初次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不参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定期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上年度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全省上年度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数据。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上年度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全省上年度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全国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保险金总体调整水平、全省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有关数据确定后,根据本通知规定的计发办法合理确定具体调整金额,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各项待遇发放到位,强化待遇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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